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物业小区等防治树木、花草病虫害不得喷洒剧毒、高毒农药,并合理安排和公示施药时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并按照规定使用农药,降低农业生产活动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