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排放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业、加工服务业、服装干洗业、机动车维修业等经营者应当使用清洁能源,安装油烟、废气等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污染防治措施,使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禁止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单位食堂等采取排入下水管道或者暗管、地沟等下排方式排放餐饮油烟。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