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不动产登记规范的规定,在其门户网站、服务场所公示不动产登记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以及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材料目录。

登记机构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