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已修改

登记机构及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为当事人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登记错误;

(三)参与、协助、纵容当事人虚假申请;

(四)泄露、篡改不动产登记资料;

(五)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其他不当活动。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