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已修改登记机构及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为当事人办理不动产登记;(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登记错误;(三)参与、协助、纵容当事人虚假申请;(四)泄露、篡改不动产登记资料;(五)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其他不当活动。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