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已修改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冒充他人申请不动产登记;
(二)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冒充他人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三)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五)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