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已修改不动产应当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编码、登记。不动产单元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确需分割、合并或者调整边界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不动产登记规范要求。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