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不动产应当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编码、登记。

不动产单元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确需分割、合并或者调整边界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不动产登记规范要求。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