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第六节 抵押权登记第四十二条已修改以在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申请抵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当事人应当同时申请在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土地的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土地的抵押权登记。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