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以在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申请抵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申请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当事人应当同时申请在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土地的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土地的抵押权登记。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