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三章 不动产权利登记/第五节 地役权登记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发生转移、变更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转移、变更或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