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七条已修改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