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已修改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验。需要实地查看的,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查看。查验通过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查验不通过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