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验。需要实地查看的,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实地查看。

查验通过的,应当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查验不通过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