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申请登记时,登记机构尚未有权籍调查成果或者已有的权籍调查成果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出具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权籍调查成果进行确认,实时更新权籍调查数据库,确保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的现势、有效、安全。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