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一并申请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房屋所有权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登记;

(三)不动产转移登记与抵押权登记;

(四)不动产变更登记导致抵押权变更的,不动产变更登记与抵押权变更登记;

(五)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致使地役权变更、转移的,不动产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与地役权变更、转移登记;

(六)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变更登记与其他登记;

(七)继承人将自己的不动产份额转让给其他继承人,涉及的继承转移登记与其他转移登记;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一并申请登记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