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项目景观用水取用地下水或者公共供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