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累进加价水费由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收取;阶梯式水费由供水企业收取。

累进加价水费的加价部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