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除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的审判、检察职务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向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的组织方式,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确定并分别组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见证宣誓。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