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行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第六条有效除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的审判、检察职务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向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的组织方式,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确定并分别组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见证宣誓。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