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下列国家工作人员,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向宪法宣誓:(一)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部分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五)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的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宣誓。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