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章 监督第五十五条有效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招标人发现投标人、受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行为的,或者认为其自身在招标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干涉或者侵犯的,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或者投诉。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