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对于财政监督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招标投标违法违纪问题,应当及时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