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章 监督第五十六条有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或者举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不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并说明理由。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