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章 投标第二十七条有效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各方组成的联合体,其资质等级和信誉等级按照最低的一方确定。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否则相关投标无效。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