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章 招标第二十二条有效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者以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及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为依据编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也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质要求,以及规定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