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属于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还应当执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总额。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及履行项目审批程序情况;

(二)编制投标文件所必需的技术资料和技术规格要求;

(三)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

(四)对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投标人的投标标段调整安排方案;

(五)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法;

(六)投标担保的方式、金额;

(七)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及其送达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八)开标地点及开标和评标的时间安排;

(九)评标标准、原则和方法;

(十)投标有效期;

(十一)中标后招标人提供支付担保、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方式和金额;

(十二)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特定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体现相应的要求。

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五日,招标人应当在发售期内将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文本报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