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国家融资项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融资的项目,范围包括:

(一)使用政府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政府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四)政府采用特许经营方式融资的项目。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