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因故中止或者恢复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工程在中止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管理协议,明确停工期间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建设工程在中止施工后存在安全隐患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曲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