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立健全生态红线制度、生态补偿机制、污染防治机制,加强水、大气、土壤环境综合治理,以及滇池治理、城乡绿化、水源区保护、生态修复,推动绿色发展。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4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