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促进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改革创新,建立完善适应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需要的管理体制机制。加强舆论宣传与引导,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参与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建设。创新涉外服务管理体制机制,为外国人来昆工作、投资创业、经贸往来提供便利服务。推进城市标识系统国际化,规范公共空间、公共服务场所国际标识,扩大标识覆盖面。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4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