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将投入使用的停车场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