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内停车泊位第三十二条有效机动车停放者不得在非路内停车泊位或者路内停车泊位的非停车时段停放车辆。机动车在路内停车泊位停放不得持续超过二十四小时。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