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内停车泊位第二十七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城市交通管理和停车需求,在征求城乡规划、住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的意见后,可以在路内施划、撤销停车泊位,并将情况向社会公布。路内停车泊位的施划、撤销条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施划路内停车泊位的,应当规范设置交通标志;撤销停车泊位的,应当及时清除交通标线,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