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按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的有关规定确定经营管理主体。其他停车场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确定经营管理主体。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