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按照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的有关规定确定经营管理主体。其他停车场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确定经营管理主体。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