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投入使用的停车场改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确需变更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由原审批部门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