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安排公共停车场建设的配套用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中心城区功能搬迁等腾出的土地应当规划预留不低于10%的用地或者按同比例建筑面积折算,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