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新建住宅小区销售之日公布车位的出售、附赠或者出租方案,该方案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内业主的需要,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的停车位不得单独预售。不符合要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同意商品房销售。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