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挤占公共活动区域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7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