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挤占公共活动区域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威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