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湿地保护、修复、利用和监测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