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或者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湿地保护,支持湿地保护公益事业。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