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因保护湿地造成湿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