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区(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湿地的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湿地保护工作,并动员、引导村(居)民参与湿地保护活动。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