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湿地利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与湿地资源承载力和环境容量相适应,不得破坏生物的生存环境、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生物物种造成损害。湿地利用可以根据湿地资源的功能定位和自然条件,采取生态展示、科普教育、生态旅游、休闲健身等方式进行。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