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建设项目可能对湿地生态系统产生影响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分析评估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并提出预防、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措施。有关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