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因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施工确需临时使用湿地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湿地临时使用方案,明确湿地使用范围、期限、用途、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恢复方案等。临时使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临时使用湿地期限届满后,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湿地。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