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擅自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确需占用国家、省级重要湿地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因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湿地保护与恢复方案。经依法批准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