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九条有效重要湿地未建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海洋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一般湿地可以申报设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未设立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一般湿地,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和管理措施,保持湿地自然特性和生态功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