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第十五条有效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和管理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活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湿地保护规划中的空间控制要求以及相关保护技术规定纳入城乡规划。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