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第十四条有效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