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湿地实行名录管理。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湿地名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湿地名录应当载明各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范围及界限、管护责任单位。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名录确定的界限组织设立湿地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