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制度和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制度等。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