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和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