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